无标题文档
今日天气预报   
无标题文档
维权保障
  政策法规
  工会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相关法律
  退休职工相关法律
  医务工会相关规范
  来信咨询
  网上调研
  联系方式
 
医务工会相关规范
当前位置:首页 >维权保障> 医务工会相关规范
上海市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013-03-05
 

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上海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上海卫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沪各中央部属相关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卫生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卫生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形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二)卫生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含一百人)以上的卫生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卫生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党组织的职责
卫生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政治、思想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计划、中心议题、议程和大会审议的各项文件;
(一)审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
(三)审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民主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行政和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第五条 行政的职责
卫生单位行政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卫生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发展规划、年度运营管理情况、重大改革事项、财务预决算、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报告;
  (三)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
  (四)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五)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第六条 工会的职责
卫生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承担日常工作。
(一)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2)与卫生单位协商,共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3)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4)代表职工与卫生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5)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卫生单位行政或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6)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职工代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2)动员和带领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3)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4)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活动、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5)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整理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材料和档案;
(6)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7)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多级职代会
卫生单位凡建立二级管理体制(经济独立核算、人事分配权相对独立)的部门,应实行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卫生单位其他部门(科室)可建立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开展一定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班组实行民主管理会。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
  与卫生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卫生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卫生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卫生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后确定。卫生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
上级委派的卫生单位经营管理者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办法由卫生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线职工一般指卫生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卫生单位职能部门和分院(校)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卫生单位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成立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卫生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职代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卫生单位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卫生秘密。
  第十六条 列席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撤免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
  (一)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二)因病假、待岗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
  (四)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本人书面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六)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除以上第(一)、(四)、(五)种情形外,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补选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议建议权
审议建议权是指关系卫生单位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卫生单位工会与行政协商的重要事项,应由卫生单位行政或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吸取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内容
(1)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运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2)卫生单位制订、修改、决定聘用(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卫生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事项,重组改制方案,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执行情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集团化发展,单位迁移、转制、合并,单位派出公司经营情况、对外合作项目的运营情况、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5)工会与卫生单位就单位内部分配方案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第(1)、(2)、(4)项由卫生单位行政报告,第(3)、(5)项由工会报告。
  (二)程序
  (1)卫生单位行政、工会就审议建议事项按各自职责起草报告或方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卫生单位和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
  (2)卫生单位行政、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或方案;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3)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作情况说明,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权是指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其方案、草案,应由卫生单位行政或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内容
(1)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自行制定的岗位聘用管理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职工的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卫生企业单位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3)卫生企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卫生企业单位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2、3项由工会报告,第1、4项由卫生单位行政报告。
(二)程序
  (1)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就审议通过事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方案或草案;
  (2)卫生单位行政、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职工代表解释说明;
  (3)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协商修改方案或草案。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意见分歧较大的,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4)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或草案作情况说明;
  (5)将相关方案或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三)权限
  在组织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进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查监督权
审查监督权是指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及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其落实情况应由卫生单位行政或工会向职代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
(一)内容:
(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交纳、职工福利费和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因公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招待“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等;
(4)卫生企业单位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第(1)、(2)、(3)项由卫生单位行政报告,第(4)项由工会报告。
  (二)程序
  (1)卫生单位、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或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工作,督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卫生单位行政、工会根据贯彻落实情况起草相关工作报告;
  (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讨论,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也可组织职工代表对审查监督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质量评估。
  (三)权限
  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民主选举权
民主选举权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有关人员。
(一)内容:
(1)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2)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3)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卫生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二)程序
  (1)工会和卫生单位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案,确定人数和成员构成;
  (2)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听取卫生单位的意见,并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权限
  以履行程序为必要条件,有关人员的产生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权
民主评议权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应由职工代表对卫生单位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一)评议对象
(1)卫生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及下属的分支机构(指建立二级管理体制,经济独立核算、人事分配权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人;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卫生企业单位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3)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5)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工会主席纳入同级领导班子一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或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二)组织领导
  (1)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接受卫生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2)卫生单位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3)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民主评议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
  (三)程序
  (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职工访谈听取意见;
  (4)汇总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
  (5)向被评议对象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对民主评议测评中称职以上(含)得票率低于60%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撤免建议。
  (四)权限
  以评议、监督为目的,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补正程序和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卫生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卫生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卫生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基本规则
  (一)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卫生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卫生单位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应当对提议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确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照有关程序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提交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相关材料;
  (三)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补选;
  (四)做好大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团(组)讨论
  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卫生单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卫生单位工会组织召集,主要议程为:
  (一)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二)审议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四)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推选的主持人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议程一般为: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有效;
  (二)听取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方案或草案的情况说明;
  (三)听取需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审议讨论有关报告、方案或草案。可采取分组讨论、现场互动等方式。职工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有关方案或草案;
  (六)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
  (七)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八)形成决议,大会总结。
  第三十条 会后工作
  卫生单位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并将会议情况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工会。
  卫生单位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大会文书档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卫生单位行政应将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卫生单位工会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应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职工人数少于三十人的卫生单位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卫生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联席会议的程序一般为:
  (一)卫生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根据议题形成书面议案,并送交相关成员;
  (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相关事项;
  (四)形成协商处理的意见;
  (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内部报刊、内部网站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立集体协商、薪酬福利、劳动用工、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工作、民主评议等专门小组(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小组(委员会)委员可以聘请熟悉相关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不能担任相应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
  卫生单位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单位改革改制、运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提案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
  第三十六条 巡视检查
  卫生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将巡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单位反馈,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质量评估
  卫生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开展质量评估,并根据质量评估的结果,与卫生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卫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应当通过恳谈会、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完善本单位的日常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院务公开
卫生单位的内部事务管理应实行院务公开。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内容形式、公开内容和监督考核办法等请依照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卫生单位应当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及本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医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返回
 
 
 
无标题文档
Copyright © 2011 上海医务工会 版全所有
沪ICP备16027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