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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工会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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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务工会劳模日常管理办法
2015-03-31
 
 

为加强和规范劳模日常管理,有效地关心关爱劳模工作生活,现结合系统劳模工作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劳模管理范围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获得并保持以下荣誉称号的健在医务职工属于劳模管理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

(二)享受全国劳模待遇:包括全国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命名的“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等;

(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四)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

(五)省部级劳模:包括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者、1988年卫生部命名的全国模范护士、各省、各部命名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决定注明为劳模)

(六)享受市、省部劳模级待遇:包括上海市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先进个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四川省抗震救灾模范、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劳模待遇)、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劳模待遇)

(七)其他享受劳模待遇人员。

 

第二章  劳模福利待遇

一、专项补助金

用于帮助解决劳模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慰问劳模的专项资金,包括劳模春节慰问、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劳模体检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1、春节慰问金:每年由全国总工会、市总工会分别统一核定全国劳模、市劳模春节慰问金金额,市医务工会匹配相应金额,并每年春节前打入劳模工商银行VIP卡。

2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平均收入低于核定的月补助标准线的在职全国劳模、退休的全国劳模及退休的市劳模。补助标准:在职全国劳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1.2倍;退休全国劳模为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11.2倍,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按照沪府发【201162号文件规定,市劳模仅退休劳模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保或镇保月平均养老金的1.1倍,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3、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模:

1)因本人患病,医保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本人患重病、大病,因不能列入医保而治疗必须的自费医疗项目支出较多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瘫痪、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高龄(80周岁以上)、独居、丧偶或孤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不列入劳模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的对象:

一是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所有专项补助资金均不发放:

1)办理撤销荣誉称号手续期间的;

2)移居国(境)外的;

3)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

在统计当年补助资金发放对象时,存在第23种情形的人员,当年的补助资金一律不发放,今后回国或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列入发放范围,但不补发以往的补助资金。

二是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3)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4)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本市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

5)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每年9月由劳模本人进行申报,并附相关费用证明,单位审核由市医务工会汇总上报市总工会。

二、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或荣誉津贴

(一)1998年底前评出的劳模,19991月以后离退休的,按下述规定分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全国劳模或获得三次以上市级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获得两次市级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2000元;获得一次市级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元。

下发程序:由单位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市医务工会和市总工会认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二)1995年底以前评出的劳模,20016月及以后退休的,按下列规定分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获得全国劳模两次或市级劳模四次及以上,一次性补充性养老金15000元;获得全国劳模一次或三次市级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获得市级劳模两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下发程序:由单位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市医务工会和市总工会认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三)1999年及以后评出的劳模,发放一次性奖励,由评模机构发放,离退休后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荣誉津贴。

(四)企业退休劳模专加养老金:每年由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下发专门文件。

 

三、其他福利待遇

(一)健康体检:保证劳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由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单位撤销劳模无归属单位的,由市医务工会负责组织。

(二)去世慰问:劳模去世,由市医务工会、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劳模联谊会和所属基层单位给予吊唁。根据全总、市总规定,对去世劳模的家属给予一定金额的抚恤慰问金。

(三)生日慰问:上海市医务工会在每位劳模生日之际送去生日慰问。

(四)劳模疗休:原则上市医务工会每年组织一次一线劳模疗休养,由基层单位推荐休养名单;市医务工会根据市总通知推荐系统劳模参加全总或市总组织的疗休养。劳模疗休养所需交通费用由所在基层单位支出,其余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三章  其他

(一)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劳模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信息调整上报。

(二)有外省市引进或新增劳模需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情况审核表(一式五份),并附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由劳模本人签名,所有材料上报市医务工会经济工作部,由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办理劳模工商银行VIP卡。

(三)退休劳模符合申请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由单位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经市医务工会和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发放事项。

本办法释权属于上海市医务工会,其中内容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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